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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注冊資本認繳還是實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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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引發廣泛關注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将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此前,公司法修訂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于2022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于2023年8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三次審議。

一般情況下,法律修訂案經過一兩次審議即可通過,三審的情況很少,而《公司法》修訂草案将是第四次審議,可見國家對《公司法》修訂的重視程度。

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冊資本制度相關規定。增加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别規定,爲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預留空間。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全額繳納股款。增加對不按照規定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信息的處罰。

二是,強化職工民主管理,完善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草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爲三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三是,完善股東權利保護。增加失權股東救濟程序,增加股東查閱、複制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規定,完善雙重代表訴訟程序。

四是,增加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作爲等比例減資的例外情形。

有審議人員稱,草案四審稿第47條關于注冊資本認繳制的規定“是這次公司法修改争議最大的地方”分組審議時仍出現了正反鮮明的觀點。有的認爲,增加5年認繳期限應該肯定;有的擔心,如此修改會影響市場經濟活力。

一是草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認繳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基礎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别規定,爲重點行業領域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制度空間。

這意味着,所有行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間都不會長于5年,而特殊行業會更短特别是在資金密集型行業,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以及需要行政許可才能進入的行業等,更短的認繳期限能倡導股東量力而行,适度承諾。

二是草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目前,在公共投資者繳足認繳股份之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需要全額繳納股款。草案的這條規定如果實施,這種做法就不被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将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

事實上草案既沒有取消注冊資本認繳制,也沒有完全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制度紅利繼續保留,隻不過相關制度更完善,讓股東更理性而已。

還有一項配套制度備受社會關注,即如果新法施行,已經開辦但還沒有繳足注冊資本的公司該怎麽辦?

我國實行認繳制已經十年,目前有幾千萬數量級的在冊企業,其中不乏大量誇張認繳資本卻未足額實繳的企業,它們的股東是應該超出自身能力去補足資本,還是幹脆注銷企業不再營業?

專家認爲目前有立即執行、設置過渡期、“新人新辦法”三種可能性。其中設置過渡期的辦法更爲穩妥,相信立法機關将會有統籌安排。